2022-10-23 11:24:01
“法院判我输,是助长歪风。”北京昌平,陈阿姨在超市结账时,收银员翻看她的购物袋,陈阿姨认为这是诬陷,索要精神损失2000元。中午时分,陈阿姨在超市购物结束,如同很多老年人一样,她自己带了一只红色的购物袋,准备结账以后,把商品放进袋子里。收银员在收码完毕后,问陈阿姨购物袋里是否还有结账的商品,陈阿姨翻开购物袋,给收银员看了看里面,就掏出钱包准备结账。
收银员似乎对她不太放心,又伸手翻开购物袋查看,这个举动有些惹恼了陈阿姨,她索性把购物袋放在收银台上,让收银员看个够,谁知收银员还真的又查看了一番,陈阿姨这回忍不住了,大声嚷道:你有什么资格翻我的包,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。收银员也没有示弱,双方你一言,我一语,在收银台吵了起来。争执声惊动了超市工作人员,经过劝解,陈阿姨气乎乎地离开了超市。陈阿姨回到家中,越想越生气,认为超市收银员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,翻动购物袋,在大庭广众之下,明显是对她的不信任,是把她看作了“小偷”,这已经侵犯到了她的名誉权,陈阿姨决定,上法院起诉当事的超市,要求超市方面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,好让他们记下这个教训。
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,这种评价关系到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,损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,法律规定,书面、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都可能构成侮辱和诽谤行为,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在公共场所中,如果出于安全的考虑,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查,是需要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。在超市中,基于企业的私自的利益进行翻包,法律明确禁止,对顾客强行翻包检查,超市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,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诽谤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陈阿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,无疑是正确的。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,陈阿姨表示收银员并没有骂她,也没有明说她偷东西,周边当时顾客很少,没有人围观,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,收银员伸手查看购物袋的行为,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。陈阿姨认为,收银员无端挑衅,态度恶劣,故意侮辱她,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伸手拽包,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。而超市方面则认为,收银员只是查看了一下是否有未结账的东西,这个动作不构成名誉权侵权。不过,超市方面承认,收银员的动作给顾客造成了不适的购物体验和困扰,当庭向陈阿姨道了歉。
法院则认为,收银员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,但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虚构事实侮辱、诽谤的过错,从当天的实际情况来看,也不足以对陈阿姨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,所以不支持陈阿姨要求赔偿2000元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陈阿姨并没有偃旗息鼓,而是上诉到了二审法院,但是,法院仍然认为,收银员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,尚未达到应承担法律上的侮辱、诽谤责任的严重程度,更没有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、地位降低的损害后果,陈阿姨要求赔偿损失,依据不足,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。判决生效以后,陈阿姨接受了判决结果,但是,她的心中还是不服。作为消费者,被翻包检查,肯定都会感觉没有得到尊重,人格受到了侮辱,但法院照搬法条,认为一个翻包的动作不足以侵害她的名誉权,这事儿,还能上哪儿说理去?